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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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暨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麗澤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園會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軍 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金山 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