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58號原告造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瑄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奕勢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4,790元,應
繳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75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本件請求之工程款相關契約,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