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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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原告 李麗蓉 原告 趙純一 上原告與被告 洪金山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