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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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216號
聲請人 郭清景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郭林 保全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郭林保全之親屬系統表(含聲請人、相對人之父母、配偶、所有兄弟姐妹)。
二、親屬同意書。
三、被選任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及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