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70號聲請人青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元淵貿易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9月28日│19,216元│WA0000000│││││限公司大安分行│││││├──┼─────────┼─────────┼──────┼─────────┼─────┼──┤│002│冠年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10月17日│12,385元│0000000│││││限公司松山分行│││││├──┼─────────┼─────────┼──────┼─────────┼─────┼──┤│003│舵輪實業有限公司│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10月5日│2,310元│0000000││││洪珠如│限公司信義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