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72號再審聲請人 陳力獅 再審相對人 張慶楨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針對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111年聲再字第13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件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再審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未繳,逕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