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小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一八五號
  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清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八十九年三月
一日及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委由原告辦理報關及貨物運送國外,計欠運費三萬一千
八百零六元。經定期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催告被告清償而未獲置理。
爰提起本訴請求如主文所示。
理由要領: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
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被告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
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催告信函、運費明細、統一發票、帳單及提單影本各
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
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應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
如主文所示,於法有據,應予淮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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