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1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鴻智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鴻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鴻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 嗣經 法務部於100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宋鴻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96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再因連續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同院先後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93號、97年度聲字第280號裁定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轉讓偽藥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37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㈡、受刑人於96年11月20日送監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3年7月、1年6月、9月,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9月22日(含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罰金刑易服勞役50日),因羈押折抵42日、累進縮刑13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3月22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031號函暨所附該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