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勝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泰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復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彭國祥 發支付命令
,惟彭國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48
7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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