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231號債權人 郭耀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葉哲賓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表明債務人居住地、表明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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