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30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依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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