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655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力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力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98年8月27日經授中字第098329489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有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簽章之聲請狀,或請釋明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經理人戊○○所任事務範圍內之事項之依據。(按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行為之權,民法第555條之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公司之經理人並未排斥適用,是公司經理人就其所任事務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固有代表公司應訴之權限,惟如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非為其所任事務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則無此權限)。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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