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94號聲請人 王雅玲 (即 王許壽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198│├──┼───────────────┼──────────┼───┼──┤│000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1│209│├──┼───────────────┼──────────┼───┼──┤│000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