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治 代理人 陳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901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1月2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霈恩┌────────────────────────────────────┐│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蔓菓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103年8月31│42,644元│EN0000000│││ 劉承遠 │銀行寶橋分行│日│││├──┼────────┼──────┼─────┼─────┼─────┤│002│水精企業股份有限│聯邦商業銀行│103年8月31│163,200元│UI0000000│││公司 黃顯成 │新店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