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4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43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迺盛選任辯護人李永裕律師
江俊傑 律師 張安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4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2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迺盛因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2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及相關沒收,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嗣被告於民國101年6月21日死亡,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1年7月3日校附醫秘字第1010005013號函在卷可稽,原審未審酌被告業已死亡之事實而為上開有罪判決,容有未洽,爰依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依上開規定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