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18號
原告霑露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友雄
法定代理人 陳榮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47,000元(依原告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記載,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房屋課稅現值為681,300元【非自住167,400元+非住非營513,900元=681,300元】;另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稅籍證明書記載,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0號房屋課稅現值為165,700元;合計681300+165700=847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原告僅繳納3,640元,尚欠5,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