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63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彥廷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 陳倚箴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謝朋踴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項鈞 選任辯護人 鄭馨芝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胡柏力 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 律師
林詠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楊皓凱 選任辯護人 廖偉真 律師
趙耀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黃雅君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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