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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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1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迺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迺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迺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附表│├───┬──┬───┬────┬────┬───┬──┬───┤│罪名│宣告│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刑│期││審│期│判決│期│├───┼──┼───┼────┼────┼───┼──┼───┤│施用第│有期│104年│104年度│本院104│104年│同前│104年││二級毒│徒刑│5月9│毒偵字第│年度簡字│7月15││8月17││品│2月│日│3370號│第3282號│日││日│├───┼──┼───┼────┼────┼───┼──┼───┤│施用第│有期│104年│104年度│本院104│104年│同前│104年││二級毒│徒刑│6月17│毒偵字第│年度簡字│9月23││10月26││品│3月│日│4504號│第4614號│日││日│├───┼──┼───┼────┼────┼───┼──┼───┤│施用第│有期│104年│104年度│本院104│104年│同前│104年││二級毒│徒刑│7月12│毒偵字第│年度簡字│9月24││11月6││品│4月│日│5142號│第4841號│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