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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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立民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8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許宗和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