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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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昕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昕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昕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㈠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2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七月確定,㈡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7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7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鄭昕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2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七月確定;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7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於103年10月7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8年7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5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892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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