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9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明輝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251號),嗣經本院受理後(108年度審易字第169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明輝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應補充記載為:「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邱敏維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