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0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007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告 胡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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