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豐宇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保麗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麗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2,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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