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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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沙簡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炎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
度速偵字第5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炎明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欄一、第3行之「於民國102年5月1日執行完畢」,更
正為「於民國102年5月21日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國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