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調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579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丞愿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第一項、第二項,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3

2分之8(登記次序0157)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載明被告「黃**」之正確全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提出被繼承人 黃萬清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朱鈴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