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621號

原告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春

被告 簡志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割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3月15日及111年3月16日向原告公司買賣款票,應付交割款新臺幣(下同)77,033元加計違約金186,725元未為給付。違反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11條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公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1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上開交割款。經查被告之住居所在

  新北市○○區○○○街00號5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參(卷第29頁),而經本院於111年7月11日定期通知原告補正本件本院有管轄權之法律依據,已於111年7月13日送達原告,亦有補正通知及送達證書可參(卷第35-37頁),是本件原告並未提出本件本院有管轄權之資料,而被告籍設新北市,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李月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