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4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原告與被告力創設計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