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42號原告 陳志寬 被告 陳明佑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64,300元【計算式:(面積88㎡×公告土地現值51,000元)×1/2+建物現值420,300元=2,66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