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87號聲請人元融即三玥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元融為三玥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三玥藝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三玥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於民國106年3月22日清算完結,且經全體股東於同年4月5日選任元融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徵得其同意後,聲請指定元融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105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105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股東臨時會議簽到簿、簿(帳)冊清表及同意書等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20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司司字第60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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