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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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7號
104年度訴字第563號105年度訴字第22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凱翔選任辯護人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凱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5年7月15日寄存送達至被告李凱翔上開住所地,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5年8月8日屆滿(寄存送達生效日期10日加計上訴期間10日及在途期間2日後,遇例假日順延至週一)。而被告於105年7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至105年8月29日止(最末日遇例假日順延至週一),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秋瑩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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