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仲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仲聲字第2號聲請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黃豐玢 律師 吳宛亭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泉安營造事業有限公司、興松有限公司間聲請仲裁人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