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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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69號聲請人 陳世穎美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鍾瑞五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世穎為美全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分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美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徵得陳世穎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陳世穎為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簿、同意書、保管簿冊明細表附卷為證(本院卷第6-9頁),並經本院調取104年度司司字第49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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