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87號原告 柯文良 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 律師被告 林建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易字第7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呈樵
法官劉娟呈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