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即被選定人 李騏宇 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程俊 上列原告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雖記載訴之聲明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二)被告必須依原告104年11月12日之申請作出程序重開;並核退被繼承人 李太山 、 李山龍 位於屏東縣○○鄉○○段地號560等18筆地價稅之處分。(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惟未進一步說明本件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所涉及之系爭屏東縣○○鄉○○段○○○○號等18筆土地之各筆土地納稅義務人、地價稅稅額及所爭執之課徵年度為何,致本件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均有不明。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本件所指述之系爭屏東縣○○鄉○○段○○○○號等18筆土地之納稅義務人、地價稅稅額、所爭執之課徵年度,並列出所請求核退地價稅總額之計算式及檢附相關稅額資料到院。
二、另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與繕本各1份,俾利檢送被告機關答辯。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鍾佩真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