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定國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李定國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李定國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30日以104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4號裁定准予免責,並於同年3月8日確定在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4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4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至8頁)。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年4月27日
書記官蘇雅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