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8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288號聲請人 謝明宏 相對人 鍾喬安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7月15日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11年10月12日100,000元未記載112年7月15日572755002111年10月12日100,000元未記載112年7月15日572756003111年10月12日100,000元未記載112年7月15日572757004111年10月12日100,000元未記載112年7月15日572758005111年10月12日100,000元未記載112年7月15日572759006111年10月12日100,000元未記載112年7月15日572760007111年10月12日100,000元未記載112年7月15日572761008111年10月12日100,000元未記載112年7月15日572762009112年2月14日100,000元112年2月28日112年2月28日572763010112年2月14日100,000元112年3月31日112年3月31日572764011112年2月14日100,000元112年4月30日112年4月30日572765012112年2月14日100,000元112年5月31日112年5月31日572766013112年2月14日100,000元112年6月30日112年6月30日572767014112年2月14日500,000元未記載112年7月15日572774015112年2月14日500,000元未記載112年7月15日57277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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