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稅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牌照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稅簡字第12號抗告人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間牌照稅事件,對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本院112年度稅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卓博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