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原告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欣慈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簡汶珊 律師 蘇義洲 律師 黃郁婷 律師 林育如 律師 高永穎 律師被告 王湘如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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