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49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威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7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威佑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自己情緒控制不佳,竟於酒後因不配合員警處理糾紛,反認為警員係故意挑釁,恣意口出穢言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危害公務員個人之名譽尊嚴及公務執行之威信,所為應予非難,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當時所受刺激、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仍狡辯不知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7458號被告林威佑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威佑於民國105年6月5日16時30分許,因與計程車司機發生車資糾紛而前往址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嗣經頂埔派出所員警員 賴又雋 在場執行職務處理糾紛。詎林威佑竟不服警員勸阻,且明知賴又雋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上址頂埔派出所內,公然以「幹你娘」三字經等語辱罵警員賴又雋(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而以上揭方式侮辱執行職務之警員。嗣經警員賴又雋當場逮捕林威佑。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林威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賴又雋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職務報告、案發現場錄影畫面光碟及翻拍照片、偵查庭勘驗筆錄。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檢察官褚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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