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34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呂有用 債務人 陳昱銘 債務人 陳發進
一、債務人陳昱銘、陳發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捌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昱銘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發進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新臺幣(下同)70,536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7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昱銘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5年5月17日(即第5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46,83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陳發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13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昱銘、陳│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1.62%│││46833│發進│5月17日起│0月19日止││││元│├──────┼──────┼───────┤││││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0月2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昱銘、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833│發進│6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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