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 黃昭儒 代理人 陳美櫻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