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保險小字第7號
原 告 吳有忠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趙翌 芛
郭峻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二
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玲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保險小字第7號
原 告 吳有忠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趙翌 芛
郭峻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二
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玲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