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508號
原   告  洪貴枝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高宜竫李羚榛 、高
健哲發支付命令,惟高宜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0,000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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