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148號
原 告 高明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達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19,37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