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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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47號
原   告  歐俊龍
被   告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2年10月21日星期一下午3時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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