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530號
原   告  莊依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好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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