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談元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1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談元凱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談元凱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復明文之。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前述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倘違背上開定執行刑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27號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民國
109年3月10日)前,且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2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詳見附表所載)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1年2月+5月+5月+6月=2年6月)。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均為竊盜罪,各罪之相隔時間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非鉅等情節,故該相同罪值之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刑罰效果應予遞減,始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益與痛苦程度。是本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受刑人尚有復歸社會之需要、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宣告刑刑罰效果的邊際遞減關係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判決日期│法院、│確定日期│││││││案號││案號│││├─┼──┼─────┼────┼───┼────┼───┼────┼──┬──┤│1│竊盜│有期徒刑4│107年11│橋頭地│108年11│同左│109年3│橋頭│編號││││月,如易科│月20日│院108│月18日││月10日│地檢│1至││││罰金,以新││年度簡││││109│4曾││││臺幣1,000││字第││││年度│定應││││元折算1日││2158號││││執字│執行││││││││││第│有期││││││││││2546│徒刑││││││││││號│1年│├─┼──┼─────┼────┼───┼────┼───┼────┼──┤2月││2│竊盜│有期徒刑4│108年8│橋頭地│108年11│同左│109年3│橋頭│確定││││月,如易科│月9日│院108│月25日││月10日│地檢│。││││罰金,以新││年度簡││││109│││││臺幣1,000││字第││││年度│││││元折算1日││2748號││││執字│││││││││││第│││││││││││2547│││││││││││號││├─┼──┼─────┼────┼───┼────┼───┼────┼──┤││3│竊盜│有期徒刑4│108年8│橋頭地│109年1│同左│109年4│橋頭│││││月,如易科│月3日│院108│月13日││月29日│地檢│││││罰金,以新││年度簡││││109│││││臺幣1,000││字第││││年度│││││元折算1日││2529號││││執字│││││││││││第│││││││││││3110│││││││││││號││├─┼──┼─────┼────┼───┼────┼───┼────┼──┤││4│竊盜│有期徒刑4│108年8│橋頭地│109年1│同左│109年4│橋頭│││││月,如易科│月9日│院108│月21日││月29日│地檢│││││罰金,以新││年度簡││││109│││││臺幣1,000││字第││││年度│││││元折算1日││2441號││││執字│││││││││││第│││││││││││3111│││││││││││號││├─┼──┼─────┼────┼───┼────┼───┼────┼──┴──┤│5│竊盜│有期徒刑5│108年7│橋頭地│109年6│同左│109年9│橋頭地檢││││月,如易科│月28日│院109│月4日││月8日│109年度執││││罰金,以新││年度簡││││字第6384號││││臺幣1,000││字第││││││││元折算1日││1176號│││││├─┼──┼─────┼────┼───┼────┼───┼────┼─────┤│6│竊盜│有期徒刑5│108年7│橋頭地│109年4│同左│109年9│橋頭地檢││││月,如易科│月30日│院109│月21日││月9日│109年度執││││罰金,以新││年度簡││││字第6158號││││臺幣1,000││字第││││││││元折算1日││427號│││││├─┼──┼─────┼────┼───┼────┼───┼────┼─────┤│7│竊盜│有期徒刑6│108年8│高雄地│109年7│同左│109年9│高雄地檢││││月,如易科│月10日│院109│月23日││月15日│109年度執││││罰金,以新││年度審││││字第8616號││││臺幣1,000││易緝字││││││││元折算1日││第26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