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再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再字第00035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再審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3年3月18日92年度判字第556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4年9月8日94年度判字第136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5年9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