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埔刑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埔刑簡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十五號),本院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六萬元確定,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
(避免現役征集罪)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無故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