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4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壹點伍玖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至2行「甲○○曾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86年1月23日判決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92年5月9日假釋出獄」,應更正為「甲○○前於民國79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83年6月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獄;又於85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重訴字第548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與上開假釋經撤銷後之殘刑4年10月13日接續執行,至92年5月9日再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未構成累犯)」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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